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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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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23-09-23
條文全文
持有教育部規定學程或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學分證明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抵免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專業訓練相關課程時數。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及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前二項所定專業訓練時數抵免、專業人員資格及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 11 條
第 13 條
相關函釋
2020-12-03
勞動發特字第 10905161671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訂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時數、課程及抵免規 定」
2015-09-21
勞動發特字第 10405110691 號公告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 12 條,訂定身 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 105.02.14 生效
2015-08-19
勞動發特字第 10405092891 號公告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 12 條規定,修 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 自 105.01.01 生效
2014-06-09
勞動發特字第 1031805077A 號公告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 12 條規定,修 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