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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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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0-12-03
條文全文
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 四、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3 條
第 5 條
相關函釋
2022-06-28
勞動發特字第 1110508495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 進法」及其子法之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中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準備協助 措施補助、僱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等相關業務,並自一百十 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