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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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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
- 第 3 條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提供下列協助措施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辦理勞工…
- 第 4 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 第 5 條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僱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下列補助:…
- 第 6 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 第 7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 8 條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 第 9 條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0 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第 11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