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 第 3 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提供下列協助措施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辦理勞工退休準備與調適之課程、團體活動、個別諮詢、資訊及文宣。 二、辦理勞工退休後再就業之職涯發展、就業諮詢
- 第 4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 四、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第 5 條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僱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下列補助: 一、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之實作或講師鐘點費。 二、非自有場地費。 三、其他必要之費用。 雇主應於中央主
- 第 6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 四、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講師為退休高齡者證明文件影本
-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 8 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未實質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四、規避、
- 第 9 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0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