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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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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命令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20-12-03
條文全文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未實質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查核。 五、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 七、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二年。
第 7 條
第 9 條
相關函釋
2022-06-28
勞動發特字第 1110508495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 進法」及其子法之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中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準備協助 措施補助、僱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等相關業務,並自一百十 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