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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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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第 2 條
條文內容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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