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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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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 2 條
條文內容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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