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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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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 第 3 條機關(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對身心障礙者有協助及輔導之優良事蹟,得申請獎勵:…
- 第 4 條機關(構)依前條各款申請者,應依下列組別分別評比: 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
- 第 5 條前條評比項目如下: 一、建立身心障礙者友善進用之機制。 二、友善身心障礙者職場環…
- 第 6 條本辦法獎勵名額,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並經評審小組視各組別申請獎勵狀況調整分配之,並…
- 第 7 條機關(構)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獎勵,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
- 第 8 條曾獲第六條獎勵之機關(構),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獎勵者,應提出前次獲獎後之精進作法及…
- 第 9 條依第三條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評審。
- 第 10 條主管機關為辦理評審作業,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且任…
- 第 11 條本辦法評審作業方式、期程及資料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 12 條本辦法所定之獎勵,應公開表揚之。
- 第 13 條申請獎勵者,於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
- 第 1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