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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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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 8 條
條文內容
曾獲第六條獎勵之機關(構),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獎勵者,應提出前次獲獎後之精進作法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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