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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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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 3 條
條文內容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考慮勞工之體能負荷情形,減少工作時間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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