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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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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第 二 章 設施
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23 條
最新修正:
2024-06-13
條文全文
雇主使用粉狀之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過濾式集塵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濾布應設有護圍。 二、固定式排氣口應設於室外,應避免迴流至室內作業場所。 三、應易於將附著於濾材上之鉛塵移除。 四、集塵裝置應與勞工經常作業場所適當隔離。
第 22 條
第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