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設施

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36 條

條文全文

雇主為防止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污染,應每日以水沖洗,或以真空除塵機、適當溶液清潔作業場所、休息室、餐廳等一次以上。但無鉛塵污染之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