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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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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第 二 章 鍋爐之安全管理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1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鍋爐及其附設之金屬製煙囪或煙道,如未裝設厚度十公分以上之非金屬不燃性材料被覆者,其外側十五公分內,不得堆置可燃性物料。但可燃性物料以非金屬不燃性材料被覆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第 13 條
相關函釋
1991-12-09
廢 (80)台勞檢二字第 31415 號函
已廢止
事業單位生產二十公斤以下液化石油氣鋼瓶是否須辦理製前認可、熔接檢 查及構造檢查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