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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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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規則所稱鍋爐,分為下列二種: 一、蒸汽鍋爐: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
- 第 3 條本規則所稱小型鍋爐,指鍋爐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最高使用壓力(表壓力,以下同…
- 第 4 條本規則所稱壓力容器,分為下列二種: 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指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 第 5 條本規則所稱小型壓力容器,指第一種壓力容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最高使用壓力在…
- 第 6 條本規則所稱最高使用壓力,指蒸汽鍋爐、熱水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第二種壓力容器在指…
- 第 7 條本規則所稱傳熱面積,指按照鍋爐型式,依國家標準二一三九陸用鋼製鍋爐規定方法計算,…
第 二 章 鍋爐之安全管理
- 第 8 條雇主應將鍋爐安裝於專用建築物內或安裝於建築物內以障壁分隔之場所(以下稱為鍋爐房)…
- 第 9 條雇主對鍋爐之基礎及構架,應使鍋爐安裝維持穩固與防止發生基礎沉陷及構架扭曲,並妥為…
- 第 10 條雇主應於鍋爐房設置二個以上之出入口。但無礙鍋爐操作人員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
- 第 11 條雇主對於鍋爐最頂端至鍋爐房頂部之天花板、樑、配管或其他鍋爐上方構造物之間,應維持…
- 第 12 條雇主對於鍋爐及其附設之金屬製煙囪或煙道,如未裝設厚度十公分以上之非金屬不燃性材料…
- 第 13 條雇主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儲存燃料時,固體燃料應距離鍋爐外側一點二公尺以上,液體…
- 第 14 條雇主對於鍋爐之操作管理,應僱用專任操作人員,於鍋爐運轉中不得使其從事與鍋爐操作無…
- 第 15 條雇主對於同一鍋爐房內或同一鍋爐設置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鍋爐者,應依下列規定指派鍋…
- 第 16 條雇主應使鍋爐操作人員實施下列事項: 一、監視壓力、水位、燃燒狀態等運轉動態。 二…
- 第 17 條雇主對於鍋爐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
- 第 18 條雇主對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應禁止無關人員擅自進入,並應依下列規定為安全管理:…
- 第 19 條雇主於鍋爐點火前,應使鍋爐操作人員確認節氣閘門確實開放,非經燃燒室及煙道內充分換…
- 第 20 條雇主應改善鍋爐之燃燒方法,避免鍋爐燃燒產生廢氣滯留室內,並應於鍋爐房設置必要之通…
- 第 21 條雇主於鍋爐操作人員沖放鍋爐水時,不得使其從事其他作業,並不得使單獨一人同時從事二…
- 第 22 條雇主對於鍋爐用水,應合於國家標準一○二三一鍋爐給水與鍋爐水水質標準之規定,並應適…
- 第 23 條雇主對於勞工進入鍋爐或其燃燒室、煙道之內部,從事清掃、修繕、保養等作業時,應依下…
- 第 24 條雇主對於小型鍋爐之構造,應合於國家標準一○八九七小型鍋爐之規定。
- 第 25 條雇主對於小型鍋爐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
第 三 章 壓力容器之安全管理
- 第 26 條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應僱用專任操作人員,於該容器運轉中,不得使其從…
- 第 27 條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第一種壓力容器者,應指派具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操…
- 第 28 條雇主應使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實施下列事項: 一、監視溫度、壓力等運轉動態。 二…
- 第 29 條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於初次使用、變更操作方法或變更內容物種類時,應事前將相關作…
- 第 30 條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
- 第 31 條雇主對於勞工進入壓力容器內部,從事壓力容器之清掃、修繕、保養等作業時,應依下列規…
- 第 32 條雇主對於小型壓力容器之構造,應合於國家標準一四九六七小型壓力容器之規定。
- 第 33 條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小型壓力容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