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附則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36-1 條

條文全文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