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
第 37 條
第 四 章 附則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37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1
條文全文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第 36-1 條
相關函釋
1996-06-24
(85)台勞安二字第 120857 號函
釋復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發布施行前已廢用在案之鍋 爐及壓力容器,是否得申請恢復使用乙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