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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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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第 三 章 壓力容器之安全管理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27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1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中,設有二座以上第一種壓力容器者,應指派具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資格及相當專業知識經驗者,擔任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主管,負責指揮、監督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及異常處置等有關工作。 前項業務執行紀錄及簽認表單,應保存三年備查。
第 26 條
第 28 條
相關函釋
1991-04-03
(80)台勞檢二字第 07038 號
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以氨為冷凍設備之第一種壓力容器〔編號 一○一-○六六 (1) -26) 〕,其內部檢查可否依「鍋爐及壓力容器 安全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其他必要檢查方式替代
1991-03-13
(80)台勞檢二字第 05660 號
對於台灣菸酒公賣局隆田酒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內部檢查可否依「鍋 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其他必要檢查方式替 代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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