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
第 21 條
第 二 章 鍋爐之安全管理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21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1
條文全文
雇主於鍋爐操作人員沖放鍋爐水時,不得使其從事其他作業,並不得使單獨一人同時從事二座以上鍋爐之沖放工作。
第 20 條
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