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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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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22 條
第 二 章 鍋爐之安全管理
條文內容
雇主對於鍋爐用水,應合於國家標準一○二三一鍋爐給水與鍋爐水水質標準之規定,並應適時清洗胴體內部,以防止累積水垢。
相關函釋
1991-04-13 (80)台勞檢二字第 07637 號
有關事業單位向他人承租廠房並於廠內自行設置固定式液化石油氣儲槽申 請竣工檢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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