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
第 34 條
第 四 章 附則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34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1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破裂、爆炸等事故,致其構造損傷、爐筒壓潰、胴體膨出等時,應迅即向檢查機構報告。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33 條
第 3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