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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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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第 四 章 附則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35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1
條文全文
鍋爐或壓力容器裝設於航空器、船舶、鐵公路交通工具者,應由交通主管機關依其相關規定管理。使用於核能設施之核子反應器壓力槽、壓水式反應槽之蒸汽發生器及調壓器者,由中央核能主管機關管理。國防軍事用途之鍋爐或壓力容器,由國防主管機關管理。
第 34 條
第 35-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