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33 條

條文內容

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小型壓力容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之壓力吹洩;第五條第三款之小型壓力容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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