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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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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第 二 章 第一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第五條之外國人,其停留期間在三十一日以上九十日以下者,得於該外國人入國後三十日內依第九條規定申請許可。
第 11 條
第 13 條
相關函釋
2009-02-24
勞職許字第 0980505191 號函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13 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 7 條,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 資格等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