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條文全文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前項第三款所定第三類外國人工作資格、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等事項,依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說明

居留證、學生證或依親身分不能一概視為同一種工作權

外國人在臺工作是否需雇主申請、本人申請或依法免申請,取決於身分類別與法律;單看居留證或學生證不能判斷可否在餐廳工作,也不能沿用前一份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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