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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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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第 一 章 總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就國內經濟發展及就業市場情勢,評估勞動供需狀況,得公告雇主聘僱前條第一類外國人之數額、比例及辦理國內招募之工作類別。
第 2 條
第 4 條
相關函釋
2003-06-02
勞職外字第 0920025597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45 條、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及行 政程序法第 15、16 條,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之行為,為其專業之醫療行 為,非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所為之公法行為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