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條文全文

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前項視為工作許可之期限,最長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