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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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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前項視為工作許可之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