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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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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9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有違反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或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準則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第 28 條
第 30 條
相關函釋
2005-06-09
廢 勞職外字第 0940503645 號函
已廢止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8、29 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2 9、34、59 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4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43、44、57 條,雇主或外籍勞工所受之損害得循司法途徑請求損害 賠償
2005-03-09
勞職外字第 0940006975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4、52、57、63、72 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 辦法第 29、46 條,,若外籍船員於聘僱許可期滿前出海作業,雇主如有 繼續聘僱之必要者,雇主應辦理展延聘僱許可
2004-01-16
勞職外字第 0930200329 號令
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項申請文件效期 及申請程序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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