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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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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8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對曾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對曾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第 27 條
第 29 條
相關函釋
2005-07-20
勞職外字第 0940504305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6 條及雇 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8、46 條,若外勞健康檢查不合格,或 有其他可歸責外勞之事由,致聘僱許可不予核發者,雇主應即督促該外勞 出國
2005-06-09
廢 勞職外字第 0940503645 號函
已廢止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8、29 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2 9、34、59 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4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43、44、57 條,雇主或外籍勞工所受之損害得循司法途徑請求損害 賠償
2004-11-15
勞職外字第 0930207299 號
雇主於招募之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應向本會申請聘僱許可之相關處理 原則
2004-06-25
勞職外字第 0930203855A 號
修正「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為「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 資切結書」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