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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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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7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比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第 26 條
第 28 條
相關函釋
2013-04-12
勞職管字第 1010036916 號函
雇主原則上應依勞動契約給付約定工資、按約定金額扣除膳宿費及按約定 負擔外國人來臺(返國)機票費,主管機關於實施工資檢查時,倘發現勞 動契約約定之內容與工資切結書約定內容不一致,應以較有利於外國人之 約定,作為工資檢查之準據
2009-01-10
勞職管字第 0970034259 號函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27-1、42、43 條、勞動基準 法第 21、57 條,雇主如受不景氣影響致訂單減少,造成停工或減產,已 無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終止聘僱關係,安排外國人出國或轉換雇主或 工作
2008-06-10
勞職管字第 0970509577 號函
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自行招募 、聘僱入境之外國人,得與仲介公司簽訂服務契約,仲介公司得依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之規定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2008-04-11
勞職管字第 0970006383 號函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43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 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得否收取服務費與外國人有否簽署外國人入 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無涉
2004-06-25
勞職外字第 0930203855A 號
修正「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為「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 資切結書」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