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6 條

條文全文

雇主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應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依前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