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4 條

條文內容

第四類外國人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 前項許可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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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留學生與僑生要先有工作許可,非寒暑假每週最多二十小時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條的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原則上要先取得工作許可;除寒暑假外,每星期工作時間最長二十小時,許可有效期間最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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