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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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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
- 第 3 條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
- 第 4 條本辦法所定跨域就業補助,分下列四種: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異地就業交通補助…
- 第 5 條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推介地…
- 第 6 條前條之未就業青年申請求職交通補助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補助金領取收據。 二、…
- 第 7 條求職交通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於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
- 第 8 條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
- 第 9 條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
- 第 10 條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
- 第 11 條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 第 12 條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
- 第 13 條前條之未就業青年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搬遷補助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於…
- 第 14 條搬遷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 第 15 條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
- 第 16 條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 第 17 條租屋補助金,自受僱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百分之…
- 第 18 條未就業青年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其合併領…
- 第 19 條未就業青年申請本辦法之補助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
- 第 20 條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申請或領取補…
- 第 21 條申領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或租屋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
- 第 22 條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3 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
- 第 2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