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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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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第 一 章 總則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 條
最新修正:
2022-09-14
條文全文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相關函釋
2001-05-21
(90)台勞檢二字第 0018528 號
瓦斯儲氣場之氣體洩漏檢知警報設備需設置之數量疑義
1998-05-01
廢 (87)台勞檢二字第 014299 號
已廢止
關於實施液化石油氣灌裝場安全檢查若查有未合格容器 (鋼瓶) 灌裝時於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未修定前之處理原則
1994-02-15
(83)台勞安二字第 01735 號
有關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所稱「煙火」及「危險性物質」之疑義
1992-06-27
(81)台勞安二字第 18703 號
「毒性氣體防毒措施基準」三.二中「除毒劑及量」所稱「大量之水」之 疑義
1992-04-30
(81)台勞安二字第 11871 號
液化石油氣之氣化器或蒸發器出口側氣體壓力在 10 ㎏/㎝^2 以上者, 應屬高壓氣體製造設備之處理設備,適用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之規定
1991-04-27
(80)台勞檢二字第 09296 號
原經檢查合格之液化石油氣儲槽其內容物變更為天然氣時應如何申請檢查 乙案
1991-02-25
(80)台勞檢二字第 02522 號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內關於除毒設備、防液堤及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 查困難如何解決
1990-12-13
(79)台勞檢二字第 28900 號
事業單位未設除毒設備時,應儘速通知勞工檢查機構處理
1990-12-07
(79)台勞安二字第 29121 號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暨相關基準第四十五基準第二項所稱「常用壓力」
1990-07-12
廢 (79)台勞安二字第 13343 號
已廢止
有關大氣壓下儲存引火性液體之地上金屬儲槽及石化工廠高位之蒸餾塔等 避雷設備設置疑義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