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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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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條
第 一 節 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28 條
最新修正:
2022-09-14
條文全文
容器原閥置於容器後方之容器(以下簡稱後方卸出式容器。)應使容器原閥及緊急遮斷裝置之閥與車輛後保險桿後面間之水平距離保持在四十公分以上。
第 127 條
第 129 條
相關函釋
2011-07-15
勞安 2字第 1000145895 號函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53 條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28~130 條,若槽體之框架已具有防撞保護強度之功能設計,且採取 有限元素分析法,或經撞擊、翻覆等實際測試型式認證,或其他具有能確 認框架耐撞強度之佐證者,得不適用
1989-06-30
(78)台勞檢二字第 15626 號
車載型液化氣體運輸槽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發布施行後應依有關規定 實施竣工檢查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