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
第 129 條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29 條
第 一 節 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條文內容
後方卸出式容器以外之容器,其容器之固定,應使容器之後面與車輛後保險桿後面間之水平距離保持在三十公分以上。
相關函釋
2011-07-15 勞安 2字第 1000145895 號函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53 條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28~130 條,若槽體之框架已具有防撞保護強度之功能設計,且採取 有限元素分析法,或經撞擊、翻覆等實際測試型式認證,或其他具有能確 認框架耐撞強度之佐證者,得不適用
1989-06-30 (78)台勞檢二字第 15626 號
車載型液化氣體運輸槽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發布施行後應依有關規定 實施竣工檢查
← 第 128 條
第 130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