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
第 164 條
第 一 節 特定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64 條
最新修正:
2022-09-14
條文全文
液氨或液氯之消費設備之配管、管接頭及閥之接合,應採用熔接接合。但不適於熔接接合者,得以安全上具有必要強度之凸緣接合代替。
第 163 條
第 16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