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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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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4 條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64 條
第 一 節 特定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條文內容
液氨或液氯之消費設備之配管、管接頭及閥之接合,應採用熔接接合。但不適於熔接接合者,得以安全上具有必要強度之凸緣接合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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