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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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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條
第 十 章 安全管理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221 條
最新修正:
2022-09-14
條文全文
前條之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於下表所定製造設備設置之日,依高壓氣體之製造種類,分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 220 條
第 222 條
相關函釋
2012-01-13
勞安 2字第 1010000635 號函
依據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219、221 條,遇緊急事故時,能迅速通知 、調度責任區域之技術人員就近處理,其通聯系統能接收工廠之運轉、異 常警報、跳車等訊號及自遠端啟動機器與停機能力,無具於現場操控管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