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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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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第 一 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37 條
最新修正:
2022-09-14
條文全文
下列設備應於其四周設置可防止液化氣體漏洩時流竄至他處之防液堤或其他同等設施: 一、儲存能力在一千公噸以上之液化可燃性氣體儲槽。 二、儲存能力在一千公噸以上之液化氧氣儲槽。 三、儲存能力在五公噸以上之液化毒性氣體儲槽。 四、以毒性氣體為冷媒氣體之冷媒設備,其承液器內容積在一萬公升以上者。
第 36 條
第 37-1 條
相關函釋
1991-09-27
(80)台勞安二字第 24446 號
釋復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三十七條所稱儲存能力之認定
1990-07-02
(79)台勞檢二字第 13919 號
辦理舊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清查檢查對鋼材之認定及本體安裝位置不符高壓 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有關規定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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