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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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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2-09-14
條文全文
本規則所稱可燃性氣體,係指丙烯腈、丙烯醛、乙炔、乙醛、氨、一氧化碳、乙烷、乙胺、乙苯、乙烯、氯乙烷、氯甲烷、氯乙烯、環氧乙烷、環氧丙烷、氰化氫、環丙烷、二甲胺、氫、三甲胺、二硫化碳、丁二烯、丁烷、丁烯、丙烷、丙烯、溴甲烷、苯、甲烷、甲胺、二甲醚、硫化氫及其他爆炸下限在百分之十以下或爆炸上限與下限之差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氣體。
第 3 條
第 5 條
相關函釋
1989-06-07
(78)台勞檢二字第 12785 號
釋復有關內容物為氯乙稀之壓力容器其安全閥所排出之氣體於竣工檢查時 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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