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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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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第 一 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41 條
最新修正:
2022-09-14
條文全文
高壓氣體設備應以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壓力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氣密試驗測試合格。但不包括下列設備: 一、第七條所列之容器。 二、經重新檢查或構造檢查實施耐壓試驗、氣密試驗測試合格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效力之試驗合格者。
第 40 條
第 42 條
相關函釋
1997-08-27
(86)臺勞檢二字第 036160 號
發電廠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之耐壓試驗及其安全閥性能試驗之時 機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