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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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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第 三 章 團體協約之內容及限制
團體協約法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