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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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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法律
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 1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前項規定所稱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由主管官署衡酌企業之種類及規模另定之。
第 2 條
相關函釋
2021-04-28
勞動福一字第 1100056281 號函
職工福利委員會如本於自主原則,訂定相關規範,同意留職停薪工繼續繳 納福利金時,該職工享有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辦理之職工福利措施,尚無不 可
2006-11-17
勞福一字第 0950045107 號函
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但得分梯 次、部門(廠場)或職工自行組團方式辦理者,其最低組團人數及補助經 費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衡酌全體職工實際需要及經費狀況自行決定
2005-12-28
勞福一字第 0940071252 號函
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1 條規定,派遣機構應為其職工提撥福利金,辦 理職工福利事業,惟派遣勞工非屬要派機構僱用之職工,不得加入要派機 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
2004-02-17
勞福一字第 0930006802 號函
依自助互助、公平及普遍有效原則,事業單位及受僱職工共同提撥福利金 ,臨時工應依前開條例自薪津內扣繳職工福利金,並公平享有各項福利措 施
2003-03-24
勞福一字第 0920016167 號令
訂定「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與「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2002-02-05
勞福一字第 0910006049 號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於歷年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百分之五十範圍內購買政府 公債或債券型基金
2000-08-30
(89)台勞福一字第 0036962 號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資本額應如何提撥疑義 附 註:現依據本會 92.03.24 勞福 1 字第 0920016167 號令釋示
1998-04-24
(87)台勞福一字第 015450 號
職工福利委員會使用職工福利金承租地提供員工停車不得在職工福利金項 下支應
1998-01-19
(87)台勞福一字第 001356 號
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國外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 附 註: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業以 93.07.22 勞福 1 字 第 0930035514 號令修正發布,各項目動支比率之限制業已刪 除
1998-01-07
廢 (87)台勞福一字第 000011 號
已廢止
職工福利委員會可否將福利金以每年三節禮金方式發給全體職工及動支比 率標準如何調整運用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