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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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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法律
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應由所屬工會就其會費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三十為福利金,必要時得呈請主管官署酌予補助。
第 2 條
第 4 條
相關函釋
1996-12-06
(85)台勞福一字第 142110 號
各級總工會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提撥福利金組織福利 委員會
1990-11-21
(79)台勞福一字第 28515 號
職業工會福利委員會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歸屬疑義 附 註:文中提及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已刪 除,現規定於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9-1 條第 1 項,並將「原 有職工」修正為「職工」
1971-03-11
臺內勞字第 394116 號
工會福利社委員會決議案毋須提工會理事會審議 附 註:一、文中提及「工會福利委員會之委員及主任委員,由理監事 互選擔任」,此項規定已修正為:無一定雇主之工人組織 之工會,其福利委員會委員,由工會訂定辦法推選 二、文中提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規定,現為職 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3 條
1962-10-11
臺內勞字第 93193 號
依據內政部函示,有關理髮業職業工會會員辦理福利事業之規定部分,得 參照無一定雇主之工會方式辦理
1960-07-15
臺內勞字第 38339 號
有關工會對所舉辦之勞工福利機構,依內政部函示,因勞工福利亦為工會 業務之一,故其對該機構自有監督稽核之權責
1956-09-06
臺內勞字第 97429 號
依據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及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5 條之規定 ,兩個以上之廠礦辦理福利事業時,得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然有一 定雇主之產業工會擬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則為不可
1956-04-17
臺內勞字第 88237 號
有關總工會得否免設福利機構部分,依工會法第 23 條、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 3、5 條及職工福利社設立辦法第 2 條均規定工會應行提撥福利金、 組織福利機構以辦理會員福利事業,故本案於法未合
1953-12-31
臺內勞字第 4238 號
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會或總工會得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福利金
1952-08-20
臺內勞字第 17894 號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依職員與工人之比例,選舉職員及工人代表,並辦理職 工福利之保管與使用事項
1951-12-24
臺內勞字第 8648 號
有關職業工會及其福利機關職員得享福利設施之權利,依據職工福利金條 例第 3 條,繳納福利金即可享受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各項福利設施,但如 有特別情形,則得免繳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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