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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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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就業保險法 第 1 條
最新修正:
2022-01-12
條文全文
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相關函釋
2012-01-03
職業字第 1000088796 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被保險人若變更負責人身分之日期和原離職日 期已逾 14 日,不得以原失業原因(非自願離職)請領失業給付,亦不得 以前非自願離職退保單位所開具之證明書辦理求職登記
2011-12-23
勞保 1字第 1000140449 號函
就業保險法第 1 條、公司法第 372 條規定參照,外外國公司與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所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及在臺分公司經理人間,均屬委任 關係,尚無就業保險法適用
2011-11-01
職業字第 1000086972B 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就業服務中心(處)若第 15 日前連繫不到申 請人,先予完成認定,事後應派員實地訪視申請之住所,再確認初次認定 之內容,提昇失業認定之準確與服務品質之精緻
2011-05-30
(100)北就二字第 1000019883 號函
暫未考量將連江縣南竿鄉納入離島偏遠地區
2009-12-30
(98)勞保一字第 0980092299 號函
任職日期為 98 年 3 月 2 日至 8 月 31 日,計算其日曆天數,已逾 180 天,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所定「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之規定
2008-04-23
職業字第 0970016594 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終止委任關係並非資遣,似又有僱傭關係,惟 是否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資格,請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2008-02-21
職業字第 0970006558 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原雇主取消對前僱用員工之資遣通報,當事人 不符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之請領身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先函 知註銷已傳送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求職登記檔紀錄
2007-04-25
(96)勞職業字第 0960501472 號函
核釋有關求職及求才登記表之保存年限
2007-04-10
職業字第 0960012836 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時,先行詢問其是否已參加公教 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勞工保險及其加保日期,於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前, 行了解加保日期
2007-03-08
職公字第 0961100087 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參訓學員如非自願離職之被保險人,應確實於 勞工保險局網站線上申報學員異動資料,以便正確無誤核發、停止核發就 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維護被保險人請領就業保險給付之權益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