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就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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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本…
- 第 2 條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第 3 條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對象及投保單位
- 第 4 條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 第 5 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
- 第 6 條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
- 第 7 條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
第 三 章 保險財務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10 條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
- 第 11 條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
- 第 12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
- 第 13 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
- 第 14 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
- 第 15 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一、無第十…
- 第 16 條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
- 第 17 條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
- 第 18 條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
- 第 19 條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
- 第 19-1 條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
- 第 19-2 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
- 第 20 條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起算。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
- 第 21 條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法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通知限…
- 第 22 條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
- 第 22-1 條依本法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
- 第 23 條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
- 第 24 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五 章 申請及審核
- 第 25 條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
- 第 26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
- 第 27 條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
- 第 28 條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其未…
- 第 29 條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二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
- 第 30 條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
- 第 31 條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
- 第 32 條領取失業給付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第 六 章 基金及行政經費
- 第 33 條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
- 第 34 條就業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下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
- 第 35 條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
第 七 章 罰則
- 第 36 條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
- 第 37 條勞工違反本法規定不參加就業保險及辦理就業保險手續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
- 第 38 條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
- 第 39 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保險人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