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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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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就業保險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2-01-12
條文全文
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 2 條
第 4 條
相關函釋
2003-09-16
勞保 1字第 0920045554 號書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3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 監理委員會監理,如保險年度業務計畫及年終總報告之審議事項、本保險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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