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就業保險法
›
第 36 條
第 七 章 罰則
就業保險法 第 36 條
最新修正:
2022-01-12
條文全文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 35 條
第 37 條
相關函釋
2010-03-31
勞保 1字第 0990065806 號函
勞工因離職事由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縱協調或調解不成立,仍得依就業 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請領資格者 ,應返還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者,應處以罰鍰並賠償損害
2009-02-23
勞保 1字第 0980140049 號函
有關勞工於非自願離職後,重返原公司任職,如係勞資雙方合意創造離職事 由,以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應依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辦理;若 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前另有工作,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至失業期間或 受理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則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 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同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之
2008-01-16
職業字第 0971400044 號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及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員工若意圖蓄意延遲新 雇主報到期,使新、舊職與新、舊加保日期中斷,以請領就業保險各項給 付,已涉以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