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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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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就業保險法 第 24 條
最新修正:
2022-01-12
條文全文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23 條
第 25 條
相關函釋
2014-10-08
勞動保 1字第 1030140352 號
被保險人若無就業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拒絕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 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之情形,尚難認其有「怠於行使請求權之情形」
2009-02-04
勞保 1字第 0980140041 號函
勞工離職退保至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間,其請求權時效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 定辦理,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有關請求 權人因勞資爭議及訴訟期間,不計入該 5 年求職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期 間
2007-02-26
廢 勞保 1字第 0960140098 號函
已廢止
失業給付請求權之 2 年時效應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起算
2006-11-03
勞保 1字第 0950114178 號函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因兵役等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申請失業 認定者,不受就業保險法第 24 條二年時效期間規定之限制,得請求回復 原狀。但因服刑等可歸責事由所致者,不適用之
2006-06-16
北市就服二字第 09530781500 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17、24 條,參加多元就業開發計晝結束請求權時 效之計算,應扣除該段參加公法救助工作方案之期間,仍有 14 日之推介 就業等待期
2004-11-03
勞保 1字第 0930054612 號函
有關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再申請失業給付之核 給疑義
2003-08-29
勞保一字第 0920039348 號函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或逾六十歲者得否申領失業給付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