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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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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就業保險法 第 18 條
最新修正:
2022-01-12
條文全文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第 17 條
第 19 條
相關函釋
2012-09-28
勞保 1字第 1010140380 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18 條,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初次失業認定前 之短暫就業加保 14 日內之年資,若未完成失業認定,不符失業給付請領 條件,雖有就業加保之事實,仍不得計入滿 3 個月之年資
2010-06-23
勞保 1字第 0990071802 號函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負責人,既已非失業勞工身分,自不得請領失業 給付
2007-08-16
勞保 1字第 0960140325 號函
辦理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申請,如無法取得在職證明書,應派員查證
2006-08-31
勞保 1字第 0950065369 號函
領滿 6 個月失業給付者 2 年內得再次請領失業給付,以發給 3 個月 為限,未領滿 3 個月再受僱並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者得請領提早就 業獎助津貼
2004-02-04
廢 勞保 1字第 0920071743 號函
已廢止
申請失業給付等待期內,再受僱工作並符合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要 件,應相關辦理事宜
2003-12-02
廢 勞保 1字第 0920065377 號函
已廢止
非自願離職而退保,於申請失業給付期間,再受僱並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應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2003-08-15
勞保一字第 0920041819 號函
有關被保險人於完成初次失業認定後,申請失業給付期間,再受僱工作並 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惟因申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且每月工作收 入超過基本工資,是否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疑義案
2003-05-12
勞保 1字第 0920027017 號函
有關就業保險法規定之失業給付保險年資起算點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