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失業給付沒領完就找到工作,怎麼領提早就業獎助50%?

先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在給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再累積可採計的就業保險年資滿3個月,就能申請一次領取尚未請領失業給付的50%。金額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為基礎;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而加保的年資不算進這3個月。不同公司年資可以合併,但定期契約屆滿後回原單位有排除規定;符合資格後要在2年內提出申請。

先核對失業給付資格、再就業日期與加保紀錄

先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完成初次失業認定並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後的再受僱加保年資,才開始判斷能否採計。只有離職後找到工作、尚未完成初次失業認定,不能直接拿新公司的3個月年資申請。

在失業給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

保留原失業給付核付紀錄、再就業日期與加保資料;先確認再就業時仍有尚未請領的給付。已領滿後才找到工作,不能用原來整筆給付再算一次50%。

核對就業保險,而非只看勞保或到職滿3個月

條件是可採計的就業保險年資滿3個月。到職日、就保加保日與可採計起日可能不同,應把各段投保日期和失業給付期間一起比對。

加保3個月可以跨公司合併,但有兩種期間不計入

不同單位的就保年資可以合併

勞保局請領資格頁明列,不同單位之保險年資可合併計算。換公司不等於一定要全部重算,但每一段仍須符合可採計條件;中間沒有加保的空檔不能算成投保年資。

領失業給付期間因另有工作而加保的年資不算

即使已開始工作並加保,若該段仍落在領取失業給付的期間,這段就保年資不得計入提早就業獎助所需的3個月。不能只從新公司加保日往後推3個月。

定期契約屆滿後回原單位,該段年資不採計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而請領失業給付,再回原單位受僱者,回任期間的就保年資不得採計;即使回去做不同職務,也不能改變這項限制。這是針對該類離職及回任情形,不能擴張成所有回原公司者一律不准。

50%乘的是剩餘失業給付,不是新工作的薪水

先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與剩餘期間

官方給付標準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基礎,按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乘50%,一次發給。不要改用新公司薪資,也不要把已領過的部分再算進去。

整月例子容易算,零星日數交由核付紀錄確認

若最後一次月給付是20,000元,尚有3個完整月未領,獎助就是20,000元×3×50%,合計30,000元。若剩餘期間不是完整月,或核付紀錄有調整,應先請勞保局確認尚未請領金額,不能自行把零星日數進位成整月。

符合資格後2年內,選線上或書面申請一次即可

先確認可申請日,再記下2年期限

勞保局年資問答以可採計年資滿3個月的翌日作為可申請日;官方提醒須在符合請領資格之日起2年內提出。遇到加保中斷或給付期間重疊,先核對可採計日期,再確認期限。

線上申請的入口

用行動電話認證或自然人憑證等方式,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的『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選『失業』,再選『就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辦』。送出後保留申辦紀錄。

書面申請要準備的文件

準備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本人名義的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可郵寄或親自送件;若匯款帳戶與先前失業給付帳戶相同,存摺影本可免附。

線上完成後,不必再寄同一份紙本

兩種方式擇一即可。勞保局提醒,重複送件需要併案審查,反而增加核付時間;申請後應追蹤同一案件與補件通知。

情境示範

每月20,000元,剩3個完整月未領

情境:沿用勞保局官方例子的給付數字:原本最長可領6個月、已領3個月,再就業且符合可採計就保年資滿3個月等資格。

  1. 剩餘失業給付為20,000元×3個月,合計60,000元。
  2. 60,000元乘50%,合計30,000元。

結果:本例可申請一次發給30,000元提早就業獎助。

提醒:本例以剩餘3個完整月及給付基礎不變為假設;新工作月薪不放進這個公式。

4月24日加保,為什麼不是從當天算滿3個月?

情境:勞保局年資問答例子:3月20日求職登記,4月3日完成失業認定,失業給付期間為4月3日至5月2日,4月24日再受僱加保。

  1. 4月24日至5月2日仍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該段加保年資不計入。
  2. 可採計的再就業年資從5月3日起算,至8月2日滿3個月。
  3. 滿3個月的翌日8月3日,才可提出提早就業獎助申請。

結果:官方例子的可申請日是8月3日。

提醒:這是官方用來說明重疊期間的日期例子,不是每個人的固定申請日;請以自己的失業給付期間與就保紀錄核對。

先確認這些事

  1. 先確認已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以及再就業日仍在原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內。
  2. 重新受僱參加就業保險須滿3個月;不同單位的加保年資在符合規定時可以合併計算。
  3. 金額是尚未請領失業給付的50%,不是新工作的3個月薪水,也不是原失業給付總額的一半。
  4. 可用行動電話認證或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辦,也可備妥申請書、存摺等資料書面申請。
  5. 可採計年資是否與失業給付期間重疊,以及跨公司中斷、加保與退保日期。
  6. 前次是否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這次是否回到原投保單位。
  7. 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尚未請領期間、可申請日與2年期限。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只是找到新工作,但就業保險尚未滿3個月

先做:先保留到職與加保資料,等符合3個月條件再申請。

找誰:可向勞保局確認加保年資如何合併計算。

已領完失業給付,或再就業時原給付期限已屆滿

先做:不要只看『找到工作』就認定有獎助,先確認是否還有未領完的失業給付。

找誰:由勞保局依失業給付核付紀錄確認。

加保期間與領取失業給付期間重疊

先做:先扣除不得採計的期間,不要直接從到職日推3個月。

找誰:帶失業給付核付日期與就保明細,請勞保局核對可採計起日。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又回原單位工作

先做:先確認回任原單位的年資排除規定,不要以換職務當作另一家公司。

找誰:向勞保局說明原離職原因及回任單位,確認哪些年資能採計。

已線上送件,又想寄相同紙本

先做:先查原案進度及是否需補件。

找誰:同一申請擇一方式辦理,避免重複送件增加審查時間。

先排除不能採計的年資,再算3個月與50%

就保加保日不一定是可採計起日;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的年資,以及定期契約屆滿後回原單位的年資,都要先排除。金額按剩餘失業給付計算,符合資格後2年內申請。

官方協助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