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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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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第 五 章 申請及審核
就業保險法 第 26 條
最新修正:
2022-01-12
條文全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三、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第 25 條
第 27 條